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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11-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5年10月21日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3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如下:

  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要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
  3.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
  4.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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