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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27

发文字号

沪医保规〔2023〕6 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6-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全面落实《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相关改革任务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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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住院年度待遇

2023职工医保年度,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继续按照2022年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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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023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9万元提高到61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四、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23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仍按202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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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一)2023年6月30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2023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

相关附件:

沪医保规〔2023〕6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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