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龙江名医工程的指导意见
黑卫人规发[2018]4号
2018年1月30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宣传部、文明办、工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监狱局、戒毒管理局卫生局(处),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人事处(科),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单位:
为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的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发挥名医在为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健康龙江”建设的深入开展,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公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龙江名医推荐选拔活动的通知》(黑卫人发[2017]105号)。为使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实施龙江名医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卫生计生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意见》,结合健康龙江建设和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确保省、市、县、乡(村)和社区都有知名医生。通过实施“名医工程”进一步提升全省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和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为推动健康龙江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目标
实施龙江名医工程的主要目的是选拔和宣传一大批符合时代要求、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知名临床医师队伍,发挥名医在为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健康龙江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三、评选原则
实施龙江名医工程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由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选拔、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将龙江名医分为省、市(地)、县(市)三个层级。由省里评选的为省级“龙江名医”;市(地)级评选的为市(地)级“龙江名医”;由县(市、区)评选的为县(市、区)级“龙江名医”。实施龙江名医工程,由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总工会四家单位联合组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并由四家单位对入选的龙江名医联合发文表彰。
四、评选范围
实施龙江名医工程的范围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单位在岗职工(含民营医院)。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学历、并获得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均可参加评选。实施龙江名医工程评选周期为每2年选拔一次。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市(地)卫生计生委(局)、各医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医生自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由个人填写的《龙江名医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制作佐证推荐材料册;学历证书、获奖证书、执业医师证书、专著或论文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步资格审查后退还本人);所在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正式推荐报告及《龙江名医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文件。
(二)单位初审。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龙江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对本地本单位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初审。驻市(地)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医务人员也可参加医院所在市(地)、县(市)的龙江名医评选活动。
(三)群众推荐。龙江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将龙江名医候选人自然情况和主要事迹(500字以内)的材料进行整理,经省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龙江名医候选人有关信息刊登在相关网站上,让群众和医务工作者通过登陆网络和移动客户端参与投票推荐,群众和医务工作者评选结果将作为重要参考。
(四)专家审核。在群众和医务工作者推荐选拔的基础上,省龙江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推荐标准,对“龙江名医”候选人进行评审。
(五)社会公示。省龙江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的龙江名医,并在省内主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六)命名表彰。省龙江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表彰,对入选的龙江名医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龙江名医工程是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弘扬高尚医德医风,发挥名医在为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知名临床医师队伍的重要举错。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将联合成立省龙江名医工程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魏新刚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杨殿军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
副组长:刘维宽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姚 丹 省文明办副主任
于晓东 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省科教文卫体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人事处
主 任:王国昌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
副主任:牟喜颖 省委宣传部教体卫处处长
苏万新 省文明办秘书长
焦广宇 省医学会秘书长
马庆志 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
郭锡哲 省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副总经理
省龙江名医工程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省医学会及省广播电视台相关人员组成。
(二)严格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推荐的个人要具有专业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坚持干部档案必审、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推荐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不能参加评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情况,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评选纪律
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入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要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入选“龙江名医”“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把评选过程作为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过程。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本地新闻媒体利用重要版面、重要页面、重要时段做好“龙江名医”事迹展示展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省卫生信息网、部门网站做好深度宣传报道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深厚氛围。
附件:龙江名医推荐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的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进一步推动“健康龙江”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龙江名医”推荐选拔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选拔和宣传一批符合时代要求、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知名临床医师队伍,发挥名医在为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健康龙江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推荐选拔龙江名医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总工会四家单位联合组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并由四家单位对入选的龙江名医联合发文表彰。
第四条 龙江名医分层级设置:分为省、市(地)、县三个层级。由省里评选的为省级“龙江名医”;市(地)级评选的为市(地)级“龙江名医”;由县(区)评选的为县(市)级“龙江名医”。不同层级设不同标准,享受不同待遇。
第五条 龙江名医推荐选拔的范围和对象:推荐范围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单位在岗职工(含民营医院)。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学历、并获得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龙江名医推荐选拔周期和数量:龙江名医实施动态管理,坚持每2年选拔一次,选拔名额总量每周期控制在1000名左右。其中省级龙江名医每周期控制在500名左右;市(地)级龙江名医每周期控制在300名左右;县(市)级龙江名医每周期控制在200名左右。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龙江名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过硬;
(二)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医德高尚,乐于奉献,带头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在推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医学文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在临床一线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返聘在岗的资深专家可延到70周岁以内,国医大师、国家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指导老师等不受年龄限制)的在岗医务工作者;
(五)熟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
(六)扎根基层,长期在基层一线卫生医疗单位工作或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得到群众公认,工作中无医疗责任事故;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医生。
第八条 省级“龙江名医”申报条件
除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外,需从事医疗临床工作2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被聘在岗),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医术精湛,业内人士普遍认可,群众公认、社会影响较大的医务人员可不受文凭限制)。
同时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国家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近五年受国家或省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三)国家级学术组织二级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或省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理事(副主委)及以上者;
(四)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五)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入选省卫生计生委专业技术高层次优秀(后备)人才库成员 ;
(七)竞聘为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者;
(八)省内高等医学院校或三级甲等医院博士研究生导师;
(九)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2项,排名列第1位者。
第九条 市(地)级“龙江名医”申报条件
除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要从事医疗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医术精湛,业内人士普遍认可,群众公认、社会影响较大的医务人员可不受文凭限制),具有高级职称。
同时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市(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近五年受市(地)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三)省级学术组织二级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或市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理事(副主委)及以上者;
(四)获得省或市(地)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五)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入选省(市)卫生计生委专业技术高层次优秀(后备)人才库成员;
(七)竞聘为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者;
(八)省内高等医学院校或三级及以上医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九)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列前2位者。
第十条 县(市)级“龙江名医”申报条件
除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要从事医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医术精湛,业内人士普遍认可,群众公认、社会影响较大的医务人员可不受文凭限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同时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市(地)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近五年来受县以上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三)市级学术组织二级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或市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理事(副主委)及以上者;
(四)获得县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五)竞聘为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上岗位者;
(六)工作业绩特别突出,长期扎根基层,得到群众和医务人员公认的;
(七)近五年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龙江名医”的推荐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层面,在各层面开展评选活动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分层逐级进行推荐选拔:
(一)组织申报。各市(地)卫生计生委(局)、各医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医生自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由个人填写的《龙江名医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制作佐证推荐材料册;学历证书、获奖证书、执业医师证书、专著或论文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步资格审查后退还本人);所在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正式推荐报告及《龙江名医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文件。
(二)单位初审。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龙江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对本地本单位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初审。驻市(地)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医生也可参加当地市级龙江名医推荐选拔活动。
(三)群众推荐。省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将龙江名医候选人自然情况和主要事迹(500字以内)的材料进行整理,经省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龙江名医候选人有关信息刊登在相关网站上,让群众和医务工作者通过登陆网络和移动客户端参与投票推荐,群众和医务工作者推荐结果将作为重要参考。
(四)专家审核。在群众和医务工作者推荐选拔的基础上,省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推荐标准,对“龙江名医”候选人进行评审。
(五)社会公示。省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的龙江名医,并在省内主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六)命名表彰。省名医推荐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表彰,对入选的龙江名医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龙江名医荣誉制度。
(一)编制《黑龙江省名医录》,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医疗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名医先进事迹;
(二)成立“黑龙江省名医联盟”,将入选名医全部纳入联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成立“黑龙江省整合医学会”,将入选名医全部推荐为首届理事人选;
(四)优先支持入选名医在承担国家和省级医学课题、重大人才项目、临床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项目;优先推荐到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人选;
(五)优先支持入选名医,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名医工作室,发挥名医在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上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对入选名医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优先推荐到省总工会,做为“龙江工匠”重点宣传人选;
(七)对入选名医的人员,门诊诊查费(经相关部门批准)不低于当地标准3倍。
第十三条 建立龙江名医津贴补助制度。对入选的“龙江名医”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由各市(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入选的“龙江名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称号保留,待遇取消;退休返聘的,由返聘单位按相应标准继续发放补助津贴。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推荐选拔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坚持干部档案必审、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推荐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不能参加选拔。
第十六条 把推荐选拔过程做为弘扬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精神的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本地新闻媒体利用重要版面、重要页面、重要时段做好“龙江名医”事迹展示展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省卫生信息网、部门网站做好深度宣传报道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深厚氛围。
第十七条 龙江名医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管理由各地各单位龙江名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入选“龙江名医”的医务工作者,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医德医风和业务技能上,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
第十九条 凡伪造材料、谎报成果和工作业绩者,撤销其“龙江名医”称号,并追回已享受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龙江名医”动态管理机制,省名医领导小组坚持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称号,停止待遇: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者;
(三)工作不负责,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者;
(四)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务人员“九不准”规定,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或发生医德败坏事件者,或服务态度粗暴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医药购销领域接受商业贿赂并经有关机关确认处理者;
(六)因其他原因,被吊销、注销执业资格者;
(七)未完成本方案规定的其它义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