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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9]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09]118号

2009年12月2日

各市卫生局:

  近期,我国报告甲型H1N1流感病例增加迅速,疫情正由城市向农村扩散,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不断增多。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掌握疫情发展情况,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新农合补偿政策,将符合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及时做好患甲型H1N1流感参合人员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当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如当地新农合属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与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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