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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4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3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7]311号

2017年5月2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定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相应执业范围后起算。其中,申请注册为美容外科类别的,应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外科专业或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申请注册为美容皮肤科的,应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申请注册为美容牙科类别的,应具有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申请注册为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应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中医专业。
  (四)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半年及以上并合格。

  二、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对主执业机构注册为本机构的执业医师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核定并为其办理备案。

  三、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省属医疗机构报其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详见附件)。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办事指南,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以下信息:“某年某月某日,经XXX(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美容外科(或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专业”,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并及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者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对在核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核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印发前已注册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和已取得原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的《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由主执业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依照本通知第三条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1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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