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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2-21

发文字号

黔府函[2017]2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1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7]262号

2017年12月21日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呈请批复〈贵州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送审稿)的请示》(黔卫计呈[2017]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请会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组织实施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推进健康贵州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慢性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将防治职责落实到位。

  四、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慢性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慢性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慢性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加强常态化自查督查,确保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五、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慢性病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2020年和2025年,要分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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