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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7-23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7]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7-10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93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关于核定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6)58号)试行一年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5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

│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

│         30以上         │         1000         │

├────────────────────┼────────────────────┤

│       20-30(含30)       │         800          │

├────────────────────┼────────────────────┤

│       10-20(含20)       │         600          │

├────────────────────┼────────────────────┤

│       5-10(含10)        │         400          │

├────────────────────┼────────────────────┤

│       2-5(含5)        │         200          │

├────────────────────┼────────────────────┤

│         2以下         │         100          │

└────────────────────┴────────────────────┘


  3、乡镇卫生院按每月80元包干收取。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交纳,暂不得向患者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为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应加强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成本费用实施定期监测,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六、本批复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期满本批复停止执行,由你局重新申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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