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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一、必要性

       一方面,卫生监督协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中央健康中国战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和卫生执法监督向基层的有效延伸。从协管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来看,我省卫生监督协管整体效率效能不高,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升。有必要在《海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规范完善。

       另一方面,因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相继撤销划转,行政执法职权向乡镇、街道下放,卫生健康监管力量大幅度减弱,充分利用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能及时发现基层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为补齐这方面的短板,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协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全国卫生健康监督统计调查制度(2020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等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责;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赋予卫生监督协管员给予被巡查单位下达《卫生监督协管存在问题告知书》的权力。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责。

       (二)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明确奖惩的情形。明确协管员聘用条件、期限及不宜聘用情形。

       (三)明确每个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站,根据辖区常住居民数量按每万人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协管员,每个协管站至少聘任3名协管员。

       (四)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格式及编号规则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及编号;统一并规范着装。

       (五)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依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存在问题告知书》的书写要求。

       (六)明确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用薪酬、工作经费的来源,不足部分由各级卫生健康委申请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解决。

       (七)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内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巡查、公共场所卫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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