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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8

发文字号

沪卫计基层[2015]0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启动实施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5]041号

2015年11月1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预防医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护理服务工作,配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提高本市社区护士在家庭医生工作模式下的综合能力,推动社区卫生人才建设和服务模式转变,经研究,我委决定实施本市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本次培训将结合全市家庭医生团队工作模式的深入和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实施,全面提高社区护士在新服务模式下的理论基础、实践能力和技能水平,重点聚焦社区护士在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康复、舒缓护理等方面的能级提升,发挥社区护士在家庭医生工作模式下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全体社区居民。
  培训将分为普通班和提高班开展。普通班主要进行社区规范化护理基础知识培训,使社区护士更好地融入社区全科医生团队,提高社区各项相关服务质量;提高班主要聚焦社区全科护理、公共卫生服务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以培养一批今后在社区全科医师团队中服务、管理和教学的中坚力量。

  二、主要内容
  (一)培训对象选拔
  报名培训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各项基本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在学习实践中具有刻苦专研精神,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社区护理服务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在编护士,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护师以上职称,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年(普通班)或4年(提高班)以上,年龄原则不超过45岁。
  3.提高班学员应具有一定的带教和组织管理能力。
  由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辖区内有积极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推荐符合上述条件的护士参加培训。市预防医学会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汇总推荐名单,按照“择优录取、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报名时间、区域分布等因素,选拔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将分成两批,普通班60名、提高班30名。具体报名通知由市预防医学会另行下发。
  (二)培训考核实施
  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预防医学会负责实施本市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课程体现“全方位、一体化、多层次”的社区护理新理念,涵盖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等各环节。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海市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重点开展公共卫生、流行病和统计学基本知识、护理实践技能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培训,并针对社区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康复护理和膳食营养健康等社区护理工作进行专题培训。
  对于完成培训任务并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学员,将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项目实施评价
  为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预防医学会负责对社区护士规范化培训项目开展实施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1.教学质量评价:组织学员评价每次课程内容、授课形式和教学质量、教学环境;
  2.项目实施评价:课程结束后,对整个授课过程和培训考核结果进行评价;
  3.后续效果评价:培训结束3个月分别对学员进行回访,评价培训的后续效果并进行总结。

  三、组织实施
  此次本市社区护理规范化培训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预防医学会承办,配合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和家庭医生制度推进实施,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等工作。对于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社区护士,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强化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以进一步提升社区护理服务水平。

  四、进度安排
  2016年1月完成培训学员遴选并开班,首期培训共计97学时(普通班)及134学时(提高班),为期三个月。每周五和周六下午授课,5月上旬组织考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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