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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2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17]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沈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2

颁发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7]54号

2017年5月22日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健水平,落实健康检查待遇,参照省直和省内其他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健康检查的有效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检范围
  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退休)以及离休干部的体检,仍按原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

  二、组织形式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年进行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审批。

  三、体检标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费用标准由每年300元调至600元,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四、经费结算
  体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与承检医院结算。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每年按其实有人数和体检标准将体检经费列入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五、具体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健康检查作为一项“惠民生”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致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在积极组织督促人员参检,真正做到应检、尽检的基础上,从方便群众,简便操作的角度出发,不断创新健康检查形式,有意识地推进“放管服”改革。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承检医院的协调联系,充分准备,周密安排,热情服务,切实保证体检质量。体检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卫生保健知识,以提高职工预防疾病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联系人:周军辉 联系电话:2253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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