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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2

发文字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5]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保[2015]16号

2015年6月12日

各区县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第19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要立即通知并督促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开展自查。
  企业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凡存在擅自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相关物质、购进和使用盐酸工艺银杏叶提取物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立即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召回问题保健食品,并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凡报告并采取召回措施的企业,需将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数量、销售流向、召回进度及时报告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企业自查、问题产品召回和报告工作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各区县局要督促企业,依据《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中的检验方法对银杏叶提取物原料及使用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检验。凡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均应采取召回、停产等措施,及时将产品召回情况报告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各监管单位要按照通告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健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付永杰,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第19号)

  2. 天津市保健食品实体生产企业名单(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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