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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商务厅7部门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1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6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1

颁发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环境和保护厅、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商务厅7部门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7]672号

2017年10月1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宣传部、经发局、环土局、交建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研究,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所有医疗机构要落实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办法,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正面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会议、培训、媒体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平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工作人员及就医群众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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