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的通知
晋煤劳发[2016]342号
2016年5月9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促进煤矿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省煤炭工业厅《2016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6]68号)安排,从2016年5月至10月在全省煤矿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10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劳动用工
1、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按照《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落实用工主体责任,实行“五个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煤矿用工管理,实现“五个百分百”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7号、人社部等七部委32号文件和我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情况;
3、煤矿企业排查、调处用工引发矛盾纠纷,组织和深化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情况;
4、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终止全过程管理情况;
5、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保障工资发放,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等情况;
6、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特别是施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登记卡》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等情况;
7、原煤生产人员全员准入和变招工为招生情况;
8、煤矿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存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等情况。
(二)煤矿职业卫生
根据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的不同情况,生产矿井要将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建设矿井要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其它检查内容有:
1、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职业病防治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
5、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警示标识设置等情况;
7、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8、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等情况;
9、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落实职业病相关待遇等情况;
10、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5月15日至5月31日)
各市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级检查方案,对所监管(所属)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制定下发的执法检查方案于5月31日前抄报省厅。
(二)第二阶段:煤矿企业自查(6月1日至6月15日)
煤矿企业按照劳动保障、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第三阶段:市、县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面复查(6月16日至10月15日)
市、县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对所监管(所属)煤矿企业进行复查。县煤炭局对所监管煤矿复查覆盖率达到100%,市煤炭局抽检复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复查覆盖率达到100%。复查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对查出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监督整改到位,同时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复查效果。
(四)第四阶段:省级督查(6月16日至10月15日)
省级督查与全面复查同步进行,企业自查结束后,省厅将抽调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随机抽查煤矿企业,开展省级督查。
(五)第五阶段:检查总结(10月16日至10月底)
各市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本单位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填报相关表格,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厅。省厅在全面汇总总结后,将作为省厅对各市、各集团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构建煤矿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安排部署到位、自查复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确保执法检查收到实效。
(二)落实责任,严密组织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用工监管责任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平朔集团公司要加强与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配合做好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在执法检查中,各级要抽调用工、基建、职业卫生、执法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企业落实各项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特别是要针对当前煤矿用工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突出问题,结合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用工矛盾纠纷专项治理、职业卫生标准化动态达标、职业健康监护、煤矿建设项目用工管理、非法违法用工等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现场下达执法文书,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停工的停工,确保执法检查各项要求的落实。
(四)改进作风,务求实效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廉洁、公正、文明执法。在全面复查和省级督查阶段,要按照“四不两直”方式检查煤矿企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流于形式,已复查过的企业仍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或用工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省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汇总,于10月底前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赵一兵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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