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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电脑魔镜仪”不能认定为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11-15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械注[2016]5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电脑魔镜仪”不能认定为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复

沪食药监械注[2016]547号

2016年11月15日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电脑魔镜仪”是否为医疗器械的请示》(静市监械[2016]22号)已收悉。

  经研究,根据你局目前提供的电脑魔镜仪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不能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

  建议你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有资料表明上述产品的预期目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定义,则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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