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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10-26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函[2018]8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政法函[2018]833号

2018年10月26日

福州、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宁德卫生计生委,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协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经组织专家对2018年第3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8台;同意平和县医院等单位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台(详见附件)。其中福州美兆综合门诊部、福州慈铭奥亚综合门诊部为新设立医疗机构,上述2家医疗机构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内完成设备购置并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交已注册执业在该医院的相应大型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三、根据国家推广国产设备配置应用的要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配置国产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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