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9]193号
2009年11月18日
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成立了“江苏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制定了《江苏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领导机构并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各地工作方案须于2009年11月2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
附件1:
江苏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职责
组长: 郭兴华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周政兴 省纪委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
成员: 沈敏华 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李毅 省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岷 省中医药局综合业务处处长
陶宏滨 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
江虹 省卫生厅监察室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决策,批准重大案件、问题的查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沈敏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省卫生厅规财处陶宏滨、王国和、省中医药局综合业务处朱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2:
江苏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10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制定我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各直属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完善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范围与各级职责
治理范围: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建设项目,重点是扩大内需项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局负责厅直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其所属(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地(市)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其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定、上马项目。
(二)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三)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
(四)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包括改变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增加建设投资等。
(五)盲目贷款建设。
(六)不按规定招投标,或者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
(七)责任制不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管理粗放。
(八)不按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存在安全漏洞。
(九)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权谋私。
四、治理工作依据和要求
(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决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拍脑袋决策、搞政绩工程,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落实以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重点查处不按照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存在隐患、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典型案件。
(三)按照卫生部等3部门印发的《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发改社会[2009]664号)》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论证要求,严肃处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确保项目建设规范、科学。
(四)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严格禁止基层医疗机构贷款行为和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的要求,坚决扭转盲目贷款建设倾向。
(五)按照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六)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6]413号)和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发[2007]106号)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单位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5月)。
1.工作任务:主要从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标准、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工程安全质量和投资控制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对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
2.工作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自查、清理,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各市卫生局和厅各直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2010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督导检查,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
领导小组适时组成督查组,指导部分市和厅直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2月)。
1.工作任务:对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自查自纠期间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2.工作措施:
(1)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互查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50%。
(2)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局对2008年以来安排的扩大内需项目按不低于总数5%的项目数进行重点抽查。
(3)检查厅直属单位2008年以来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
(4)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落实要求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1月-2011年8月)。
1.工作任务:针对本方案提出的突出问题和排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同时要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建立健全工程监管制度。2011年7月10日前,各市卫生局和厅各直属单位要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2011年7月底前,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局完成全省卫生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报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人民政府。
2.工作措施:
(1)开展回头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抽查不低于20%的建设项目,检查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适时检查扩大内需项目和厅直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
(2)推广典型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决策责任追究等办法,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后评价制度等,确保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3)召开全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会议,通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提出今后建立长效机制工作要求。
六、保证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做好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增强加强工程建设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各直属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加强调查研究。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各直属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紧密结合起来,及时查处卫生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把查办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等形式,建立公开、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对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形成惩戒和威慑氛围。各级卫生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当地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
(五)加大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力度,健全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广泛参与、日常监督与阶段检查并重、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制约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建设项目和专项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参加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廉政工作要介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决算审计等各个环节,所有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