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12]25号
2012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自预防接种工作实施以来,我省如期消灭了天花和脊灰,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持续下降,人均期望寿命明显增长,对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预防接种工作在少数地区有滑坡趋势,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中之重,优先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制度。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预防接种的各项措施。要定期向政府汇报预防接种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督导考核、目标管理乃至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预防接种目标的实现。要协调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二、强化职责,规范预防接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巩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成果,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疾控管理部门要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规划计划,加强疫苗供应管理以及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城乡基层卫生管理部门要将预防接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重点,加强基层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落实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预防接种任务。医政管理部门要将产科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的相关要求纳入医院产科设置标准。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管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省有关规定,对居住在所属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的儿童进行及时规范接种,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接种率。
三、健全服务网络,理顺运行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实有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服务模式、服务周期,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6]39号)和《江西省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赣卫疾控字[2009]12号)的要求,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进行认定,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实行资质管理,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对边远山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入户接种、巡回接种和定点接种相结合的模式,在流动人口集聚地增设接种点,主动服务,确保预防接种全面覆盖。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改善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安排专人负责,足量配置接种工作人员,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各地要确保儿童预防接种个案数据100%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100%上传至省级管理平台,积极开展数字化门诊建设工作和“优质服务接种门诊”创建活动。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准确查找和全面掌握接种对象,特别是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分布和流向,切实落实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产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可行性,同时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实施新生儿卡介苗和乙肝疫苗首剂预防接种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估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报告等工作,负责对接种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
四、明确补助标准,保障经费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有利于协调有序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有利于持续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对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含应急强化免疫)接种任务的单位进行补助,原则上每接种1剂次不低于5元(包括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 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其中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等任务的村医或基层干部根据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给予1元/剂次标准的补助。采取入户接种形式的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地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提高接种补助标准。接种单位要根据接种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情况,对接种人员给予1元/剂次标准的补助,激励其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积极性。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地应当继续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投入,用于补助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和冷链设备的更新、维护,尤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要求,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将预防接种任务的完成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集聚区和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地区预防接种完成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的先决条件。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单位的日常考核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原则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单位的督导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各地要明确预防接种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划分责任主体。建立“一票否决”制,预防接种考核结果与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预防接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优、评先。对预防接种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