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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6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2-11-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7]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31号

2012年1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天津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结核病财政投入长效保障机制,实行肺结核病人减免治疗费用等惠民政策,使我市结核病疫情始终保持较低水平,新涂阳肺结核病人登记率多年稳定在十万分之十以下,是全国疫情最低的三个地区之一。2001至20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3.6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3万例,避免了近18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
  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耐多药肺结核、流动人口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巨大挑战,同时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完善、基层防治能力不强、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以区县为单位,新型结核病防治体系覆盖率达85%;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3万;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以区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市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及快速菌种鉴定,100%的区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全市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到达10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7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应用基因检测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利用我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患者为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全面纳入社区管理,并积极探索推广更为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管理工作,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区县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建立集中发现病人、住院治疗与门诊治疗相结合、全程督导管理的防治策略,逐步形成以患者为核心、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体、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工作模式。设立市级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天津市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市级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的耐药检测和诊断,使用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负责耐多药肺结核确诊患者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健康教育、信息反馈工作。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痰培养工作,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及耐多药肺结核确诊患者的登记报告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市级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负责对出院和门诊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开展有效的督导及评价工作。
  建立全市耐多药肺结核疫情监测和网络报告体系。将耐多药肺结核信息管理纳入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筛查、诊断、治疗管理和药品供应管理等,实施在线录入。建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保证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信息的完整性,便于及时对患者的治疗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将全市痰培养检查及药敏试验纳入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政策,减轻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治疗依从性。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总结中国全球基金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项目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工作思路及模式,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合理整合资金为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区县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为新发现和随访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为新登记的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同时做好疫情监测及报告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艾滋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相互配合,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免费治疗服务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志愿者服务平台,最大程度地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创新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结核病防治的科学研究,积极申请、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带动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并开展相关工作,全面提高全市结核病防治科研水平。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机构、兄弟省市和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共同为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作出贡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优先资助结核病防治相关领域科研项目。市司法局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等的在押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治疗及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支付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三)明确机构责任,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和区县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制定和规划落实,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健康促进、绩效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等工作。市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统筹确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区县卫生部门按照布局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肺结核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指定专人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疫情报告,并将肺结核患者转诊至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落实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结核病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病区,配备供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检查治疗的专用医疗设备,避免与其他患者交叉感染。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和药敏试验的能力、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培养的能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要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实行耐多药肺结核诊疗项目的物价许可,保证全市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对结核病防治人员结构、数量等进行合理配置,为做好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市和区县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搭建机构、人员间交流平台,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充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在完善一线抗结核药品政府招标采购基础上,将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二线抗结核药品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区县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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