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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3-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9日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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