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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5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13]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5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通知

藏政发[2013]22号

2013年2月5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村医的关心和关爱,稳定和壮大农牧区村医队伍,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村医基本报酬,将村医基本报酬由2012年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调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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