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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武警上海市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在沪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函

发布日期

2007-07-05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7]4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武警上海市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在沪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函

沪食药监流通[2007]470号

2007年7月5日

武警上海市总队后勤部卫生处:

  你处《关于申请采购药材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隶属你处的药材供应站(不对外、不经营)统一向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岛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斯米达医药器械有限公司采购武警部队自用药品及医疗器械,统一发放至下属支队和门诊部,用于上海武警部队及机关的用药用械需要。

  此复

  附件:武警上海市总队药材供应站发放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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