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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上海市海派中医流派传承人才培养项目继承人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上海市海派中医流派传承人才培养项目继承人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传承海派中医各流派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培养促进流派学术进步的新一代流派传承性人才,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海派中医流派传承人才培养项目”,遴选一批有志于继承发扬具有流派传承特色的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培养对象,与流派代表性传承人结对,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继承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选拔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发扬具有流派传承特色的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原则上于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以上;
  4.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对口,并得到指导老师推荐(指导老师候选名单见附件2);
  6.属于本市流派传承基地建设的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且已入选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本人及其所带的继承人同时入选本人才培养项目,本次不再申报。

  二、培养周期和经费
  培养周期为3年,市财政给予经费资助,继承人所在单位以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资助。

  三、申报和评审
  继承人需自行申报,并经指导老师同意推荐和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我委将组织选拔,按照每名指导老师最多带教2名继承人且本单位最多1名的原则,择优选拔入选对象。

  四、申报资料
  申报人需按要求填报《上海市海派中医流派传承人才培养项目继承人申请书》(见附件3)。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经结对老师同意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可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申报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套,在报名时一并上交。

  五、申报信息
  申报时间:2017年10月31日前。
  申报地点:上海市中医师承教育办公室(瑞金二路156号)。
  联系人及电话:陈晖64371481-8032,聂爱国23117935。
  邮箱:shzyy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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