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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4-17

发文字号

闽卫医函[2014]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批复

闽卫医函[2014]181号

2014年4月17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关于要求审定平潭综合实验区2013-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请示》(岚政卫[2014]12号)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的意见》(闽卫医[2013]96号),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区2013-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意见。

  建议你区要发挥地缘优势和政策优势,重点引入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实验区设立各类医疗机构,扩大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床位比重。加快平潭协和医院和平潭县医院提升三级综合医院的建设步伐。同时进一步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和产科、儿科床位建设项目,以满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对产科、儿科床位需求。请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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