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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7-12-29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17]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

沪人社规[2017]40号

2017年12月29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基本医疗,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大病医疗范围
  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由原来的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扩展到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门诊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以酌情延长。未纳入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按医疗保险一般门诊医疗的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恶性肿瘤患者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的不再予以登记。

  四、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

  五、有关事项
  ㈠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进行门诊大病登记的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自本次登记之日起算。
  ㈡ 本通知施行前恶性肿瘤确诊或复发时间已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相关抗肿瘤治疗的,由患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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