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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5

发文字号

琼府[201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5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1]49号

2011年7月5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府[2009]57号),尽快改变村镇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提高村镇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就全面加强全省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套完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要努力改善我省村镇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为改善村镇环境卫生创造条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在村镇配套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结合客车停靠站、货车临时停车点,综合建设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布局公共厕所建设;按照建立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需要,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购置清运设备。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轻重缓急,突出抓好文明生态镇(农、林场)和文明生态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等进行约定,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采取“户清扫分类、村收集处理、镇分类转运、市县分类处理”的模式,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科学分类、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三、建立村镇环境卫生作业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各市、县政府要参照城市(县城)的清扫作业标准,结合村镇清扫作业特点,在村镇配备相应的环卫队伍和清洁工人,做到村镇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并配置相应环卫设备,保证环卫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环卫队伍的管理体制,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市、县环卫部门直接将管理和作业方式延伸到乡镇,或在工作经费由市、县保障后,由村镇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公路养路维修作业,落实村镇沿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的各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将村镇环境卫生工人的工资和相关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市、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村镇环卫作业经费落实到位。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村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四、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一是开展创建“文明生态镇(农、林场)”和“文明生态村”活动,全面整治村镇乱摆卖乱停放和乱倒垃圾污水等脏乱差现象,实施村镇清洁工程。
  二是开展创建“园林城镇”活动,在村镇及结合部建设自然风景园林景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园林绿化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根据海南气候炎热多台风特点,多种植遮荫效果好又抗台风的本地树种。
  三是开展创建“风情小镇”活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具有海南特色的热带风情小镇。

  五、推行“门前三包”管理,积极开展村镇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村镇的环境卫生实行 “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的“门前三包”管理,分别与机关、单位、学校、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等。
  要发动机关、学校、企业和村镇居民积极开展村镇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大力清扫、清运屋边、路边、水边和田边的各类积存垃圾,平整道路,疏通沟渠,清理柴堆、粪堆等,切实改善村镇脏乱差的面貌。

  六、高度重视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建立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村镇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当作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建立海南人民幸福家园及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将村镇环境卫生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要完善和落实村镇公共管理职能,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纳入村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要建立村镇环境卫生工作责任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奖罚机制,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各级政府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村镇环境卫生工作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考评,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表彰或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落实、长期脏乱差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予以批评,直至启动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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