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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4-28

发文字号

黑卫法制发[2015]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8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卫法制发[2015]57号

2015年4月28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有关直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关于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的要求部署,优化我省卫生计生法治环境,保障和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优化卫生计生法治环境,提高卫生计生领域法治水平,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法治黑龙江、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逐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我省现行卫生计生法规规章大多颁布实施较早,有的已不适应卫生计生改革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新形势;卫生计生机构改革、部分执法职能调整后,相关法规规章有待修改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做到“于法有据”的任务繁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有待加快整合、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运用法治思维规范诊疗和化解纠纷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等等。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确定的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快实现全省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着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健全立法计划制度。全面评估现行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和改革实践制定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计划。编制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十三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进度协调推进落实。健全和完善法规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法制机构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有效发挥业务机构在立法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科学民主立法。
  (二)加强重点急需领域法规规章制修订和研究工作。重点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深化医改、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饮水安全等重点领域政策研究和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地方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公开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卫生标准清理工作,维护卫生计生法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一)全面依法履行卫生计生管理服务职能。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形成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上下协调、承接有序、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和责任监督体系。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快纳入政府网审平台,尚未建设网审平台的地方也要有专门的窗口,实现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实施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制定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明确部门之间、层级之间、部门机构之间以及部门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界限。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建立执法人员动态考核评议管理档案。加强执法稽查,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记录抽查等执法监督工作。
  (四)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简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程序,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健全行政执法档案。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备案程序,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切实发挥备案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作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解违法情节,细化处罚额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五)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对多级共有执法权力,要明确边界、减少交叉,体现执法责任与执法能力相适应,推进执法主体的规范和执法重心下移。把直接面向基层、执法难度低、影响范围小、专业技术条件要求不高的执法事项,逐步交由市县级承担,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省级重点做好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和重大行政执法情况。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和12356阳光计生热线的咨询服务作用。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七)推进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群众诉求,避免因处理程序不当引发行政争议。要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及时有效解决,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强投诉举报信息总结与反馈机制建设,推动有关机构和人员主动预防和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或将争议有效化解在投诉举报阶段。

  四、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强化法制学习培训。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党组(党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方面的集体学习。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法律课程时长不低于学习培训总课程的20%。实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和日常培训,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注重提高医疗卫生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将法律知识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
  (二)健全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落实卫生计生普法责任。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结合国家宪法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把执法监督过程变为宣传法律的过程。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六进”活动,对不同层面人群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普法活动。
  (三)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守法诚信教育。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中开展守法诚信教育,着力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诊疗意识,促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自觉遵守诊疗规范和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依法妥善处理患者的意见和投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改善医患关系。

  五、强化保障和监督
  (一)落实领导责任。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党组(党委)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切实保障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以及推进依法行政等专项经费,为加强法治建设提供切实保障。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要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卫生计生系统法治联络机制,实现法治资源互通共享。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
  (三)加强执法案件研讨分析。建立重大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备案统计制度。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医疗纠纷处理、行政不当等易引发或易转化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领域,开展案例研讨和前瞻性研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建立法治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一月底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将法治建设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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