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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2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5]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2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正文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
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残联2005年7月12日)


  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是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类严重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目前,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明显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法规及政策;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精神卫生工作的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定的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确定我省2004-2010年精神卫生工作目标:
  (一)2005年底前完成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掌握我省精神疾病流行情况,为制定精神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服务体系和网络,2005年9月份前建立各级精神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三)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服务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目标: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抑郁症、妇女心理问题识别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发生率2005年降低6%,2010年降低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率2005年达到25%,2010%年达到75%;灾后心理救助服务率2005年达到20%,2010年达到50%;精神疾病肇事率2005年在0.5%以下,2010年在0.2%以下;精神疾病监护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80%。

  三、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协调工作机构由各级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机构设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加大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统筹安排所需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确保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疾病而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适当安排经费。其他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
  (三)加强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各新闻媒体及各级精神卫生机构要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和相关资料,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四、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降低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校医等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对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的测试,并针对其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学校必须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除通过校本课程和相关学科举办知识讲座外,初中二、三年级必须根据要求,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确保教师、教材、课时“三落实”。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要加强妇女孕产期、更年期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干预及处理,降低其产前、产后、更年期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各级老龄组织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在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症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基层老龄组织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为处于离退休、丧偶等各种生活变故中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各级精神卫生领导小组要责成相应的精神卫生机构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和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及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市州、县市区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为本区域内精神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本区域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延伸至社区、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机构,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农村基层在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社区(含农村)卫生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精神卫生专(兼)职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社区及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将“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试点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大力推行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使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更及时、更有效的治疗。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症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对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精神卫生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并加强继续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要进一步加强对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提高精神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能力,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二)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要有计划地针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至2010年,在职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从事精神卫生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专科或专科以上。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的能力。抓好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三)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工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七、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的进程,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证。充分尊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案件,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评估后才能进行。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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