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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度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8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办妆[2016]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8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6年度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妆[2016]132号

2016年4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通过实施示范建设共治风险,提升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水平,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食药监办妆[2015]165号)的部署,现将《2016年度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度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通过实施示范建设共治风险,提升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水平,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食药监办妆[2015]165号)的部署,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省局2015年12月在珠海召开的全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总结会精神,按照“重心转移、聚焦市场、标准先行、指南引路、以点带面、分类推进、上下联动、随机抽查、社会共治、绩效领航”的基本经验和《广东省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南(试行)》(食药监办妆[2015]545号)(以下称《示范区建设指南》)、《广东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南(试行)》(食药监办妆[2015]544号)的要求推进2016年度示范区建设。

  二、建设任务及职责
  2016年,全省新建100个示范区,每个市应新建2个省级示范区和至少3个市级示范区,确保在2015年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已建和新建示范区覆盖所有县(区)。东莞市、中山市及顺德区应结合本地行政区划实际,力争在2019年前实现所有街道、镇的全覆盖。
  省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示范区建设工作,对省级示范区进行全面统一考核,对市级示范区进行随机抽查考核。各地市局应按省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省、市两级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做好市级示范区的考核工作。

  三、建设标准
  示范区建设对象为“一街多点”,建设标准详见《示范区建设指南》。各市局在选取“一街”即主流商业街时,应有明确的地理定位(当地行政区域划定的具体街道名称,如**路、**街),并综合考虑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数量、规模,消费人群及化妆品交易活跃度等因素,确保建设对象的代表性及对周边化妆品经营秩序的辐射力。

  四、经费安排
  省局对汕头、梅州、茂名、阳江、云浮、清远、汕尾、韶关、河源、梅州、揭阳、汕头、潮州、惠州等14个市局按各单位16万元标准下达专项经费,其中湛江、肇庆作为省局试点单位,建设补助各增加10万元。
  专项经费用于各市局创建工作中会议、培训、宣传、交通补助、差旅补助等费用。各市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珠三角地区各市应自筹资金参照本方案执行。建议各市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示范区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更好的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实施步骤
  2016年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方案制定阶段
  4月上旬,省局下发年度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各市局4月30日前制定本辖区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含具体街道名称及经营企业清单),并于报送省局同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省局汇总后于5月10日前公布全省100条新建示范区。
  (二)示范建设阶段(5至9月)
  省局以湛江市、肇庆市为试点单位,重点参与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区建设工作。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和市级示范区建设工作。
  (三)市局总结阶段(10月)
  10月31日前,各市局按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编写要求(另行通知)总结示范区建设工作并上报省局。
  (四)考核评估阶段
  1.省级示范区的考评。省局将于下半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示范区监督考核。此外,省局委托社会第三方对各市省级示范区工作是否达到建设标准进行评估。根据示范区监督检查结果及社会第三方评估结果,省局将对省级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考评。示范区考核评估指标详见《示范区建设指南》。
  2.市级示范区的考评。各地市局可组织专家、行业协会、消费者及街道管理部门等社会力量参照省级示范区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辖区市级示范区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此外,省局下半年将不定期组织对市级示范区进行随机监督考核,并视情委托社会第三方对各地市级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抽查考核。
  3.省、市示范区综合考评。省级示范区考评结果占综合考评的90%,市级示范区考评结果占综合考评的10%。

  示范区建设是我省完善化妆品安全风险治理模式的重要举措。各级监管部门要站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众使用化妆品安全的高度,以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提高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水平。

  联系人:程朝辉
  联系电话:020-37886081
  邮箱:FDAHZ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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