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关于开展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海分安[2009]13号
2009年11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开展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81号)及《海淀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海禁毒办字[2009]12号)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6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行动的顺利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宣传培训阶段
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61号)等文件要求。宣传工作要覆盖到麻黄碱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不留死角。
二、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信息员阶段
落实与辖区生产、经营麻黄碱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重点单位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书。协助区禁毒办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工作。
三、自查阶段
自查阶段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重点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认真自查: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可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禁止使用现金交易。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销售包装。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供货商及销售客户管理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及采购(销售)人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采购)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采购)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做好核实记录。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类药品的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及签订购销合同。
(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税票”),列明所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还应附销售出库单,注明药品所售出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出库日期、金额等内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索要供货方开具的税票及销售出库单,对照供货方出库单进行验收,凡税票不符合规定的,或票、单、货内容不符的,不得验收入库或上架销售。
(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出库复核及流向追踪管理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货运单,对售出药品到达指定客户库房情况实施追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购买方应对货物认真查验,准确无误后方可入库,并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复印且加盖公章后返回销售方。销售方应对返回的随货同行单记载内容进行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药品流失。
(五)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采购人员身份可疑、付款的单位和金额与票据不一致、随货同行单记载内容有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购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要时向药监分局或公安机关报告。
请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于2009年11月30前将次此专项工作的自查报告上报分局安全监管科(药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监督科(药品经营企业)。我分局将根据企业自查结果组织监督抽查。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