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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七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12-22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03]36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第十七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该批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七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s://yaorongyun-enterprise-data.oss-cn-shanghai.aliyuncs.com/policies/document/bcb51a62af8864c4d7e89411eb035a13.cnhttps://yaorongyun-enterprise-data.oss-cn-shanghai.aliyuncs.com/policies/document/7a0c93a5728216fccbf8722eb6a9a24f.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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