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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及支付政策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4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函[2017]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4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召开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及支付政策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17]81号

2017年2月14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标准化建设和做好“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决定召开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及支付政策专家评审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市人力社保局会议楼(和平区唐山道18号)204会议室召开,会期半天。

  二、参会范围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二处、市场监管委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有关负责同志。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标准管理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处负责同志;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医疗保险研究会负责同志。
  部分医疗机构中医药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三、会议议程
  (一)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标准管理处负责同志介绍专家评审会要求,并讲解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管理和支付相关政策;
  (二)评审专家现场阅读评审手册,并签订承诺书;
  (三)评审专家对拟实行医保编码管理的中药饮片相关信息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评审;
  (四)工作人员现场汇总专家评审结果,经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员和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刻盘记录。

  四、有关事项
  (一)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标准管理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社保中心医保支付管理处、市医保研究会参会人员负责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会,负责记录评审结果等;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场监管委参会人员负责进行现场监督。
  (二)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信息,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公正客观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三)请各单位于2月17日(星期五)中午12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反馈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标准管理处。

  联 系 人:郭凯、邓旭峰
  联系电话:15022593781、23357107、2335717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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