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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20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稽[2004]1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苏食药监稽[2004]187号

2004年7月20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04年7月20日至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开展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正源行动保健康”执法检查,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二、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其有收购、销售及使用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报我局稽查处。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向群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和非法收购药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一些非法销售药品的现象,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强大的合力,开展统一的综合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药品的交易场所,铲除非法张贴和传播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收购药品现象的,要彻底捣毁其集散窝点,务求取得实效。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打击非法收购药品等违法活动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有效地防范机制,彻底杜绝非法收购药品等违法现象。

  六、各地将检查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于2004年8月10日前报我局稽查处。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非法收购药品一直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非法收购药品问题依然存在,如张贴和传播非法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交易非法收购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并由在医院附近交易向集贸市场、居民社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蔓延扩展,甚至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参与了非法药品收购活动。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药品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对非法收购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立即行动,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和交易双方进行彻底清查,切断药品非法收购渠道,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彻底捣毁其集散窝点。各地要在以往打击非法收购药品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购销药品行为。

  二、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其收购或销售(包括变相收购或销售)非法收购药品的,除按规定查处其销售假劣药品外,还要视情况及情节,取消其申请GSP认证或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资格,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收购或使用非法收购药品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查处其使用假劣药品外,如情节严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农村地区是非法收购药品流入的重点地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作用,有效堵截非法收购药品的分流渠道,杜绝药品流向农村及偏远地区。

  五、要积极主动争取公安、卫生、社保、信息、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严厉
打击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六、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既要严禁向非法收购者提供药品,又要联合社保,减小用药漏洞。及时铲除各类非法收购药品的“广告”和“信息”。

  为取得近期整治效果,并为今后长期监管积累经验,国家局决定于2004年7月20日至8月1日期间在全国采取统一行动,一是重点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医院内外、社区周围、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二是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药品的交易场所;三是重点打击和铲除非法张贴和传播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行为。在统一行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及时研究和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有关行动情况于2004年8月15日前报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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