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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29

发文字号

沪卫办妇幼〔2021〕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

        近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审批和管理,将其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部署、重点督促、重点监管。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根据《办法》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妇产科医师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后,由作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技术类别)”,注明许可日期并加盖公章,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其他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做好相关办事指南的修订和衔接。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助产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按照《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有关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做好相关机构信息的汇总、核实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汇总、核实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相关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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