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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5

发文字号

浙海渔业[201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5

颁发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海渔业[2015]14号

2015年5月25日

温州、台州、舟山市及相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检测机构:

  为了解掌握我省自然海域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海水贝类养殖区域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5]16号)要求,制定了《浙江省2015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联系人:杨政军,联系电话:0571-88007318。

  浙江省2015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2015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
  (一)实施区域。
  据我省近年来对主要贝类生产海区的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贝类养殖区海洋环境监测资料数据,选择嵊泗县枸杞岛、嵊山岛、绿华岛、壁下岛、三门湾、乐清湾、南麂岛、沿浦湾等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为我省2015年贝类养殖区划型主要工作区域。
  (二)卫生监测。
  在2015年贝类卫生监测和划型的实施区域共设置85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全部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和22个水质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2~3次,全年共进行225个贝类产品和52个海水质量抽样检测。
  1、枸杞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任务。在枸杞岛贝类养殖区已完成划型工作的基础上,设定12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同时布设2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2次,在6~8月之间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2、嵊山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嵊山岛贝类生产区域设置6个监测点,同时布设2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2次,在6~8月之间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3、绿华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绿华岛贝类生产区域设置6个监测点,同时布设2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2次,在6~8月之间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4、壁下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壁下岛贝类生产区域设置6个监测点,同时布设2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2次,在6~8月之间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5、乐清湾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乐清湾贝类生产区域设置27个监测点,同时布设6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5~6、7~8、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6、三门湾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三门湾三门县所辖海域贝类养殖区域设置14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同时布设4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5~6、7~8、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7、南麂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南麂岛贝类养殖区域设置8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同时布设2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5~6、7~8、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8、沿浦湾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计划在沿浦湾贝类养殖区域设置6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同时布设2个水质监测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5~6、7~8、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三)区域划型。
  嵊泗、三门、温岭、玉环、乐清、苍南、平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参照农业部2011年制定的《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附件)制定本辖区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贝类生产者、暂养区、净化单位进行统计备案,建立基本数据库,同时负责实施贝类养殖区的基本情况、附近的水产养殖场和排污点位置及情况的调查工作,调查应以各贝类养殖区的名称、面积、养殖品种、基本海况、沿岸陆地状况、养殖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贝类养殖区内其它鱼(蟹、虾)类养殖情况等为重点。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要求用表格和图准确标识,并进行详细说明。舟山、台州、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相关协调工作。省局将结合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主要依据贝肉内大肠杆菌监测数据,参考其它监测数据,确定贝类生产区域划分类型。

  二、工作要求
  (一)2015年贝类养殖区划型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统一布置,温州、台州、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嵊泗、三门、温岭、玉环、乐清、苍南、平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共同承担。
  (二)各贝类养殖区监测点的抽样工作,分别由温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和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协助做好相关技术性工作;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和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三)抽样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用定位仪准确定位,并按规定填写抽样单。每份抽样单,必须有当地渔业主管局行政管理人员和渔业执法人员、被抽检者代表、承担抽样技术工作的检测机构三方工作人员签名。
  (四)农业部在我省安排的2015年海水贝类产品风险隐患排查计划,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和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共同与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商定落实完成。
  (五)相关各县渔业主管局对贝类养殖区的调查工作,要求在9月份以前完成,并在9月20日前将基本数据库、调查报告报送省局;质检机构分别在7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划型结论以统一的格式和要求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11月25日以前完成划型工作,由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撰写形成全年工作总结报告(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配合协助)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附件: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类产品卫生标准要求,结合我国海水双壳贝类(下称“海水贝类”)生产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贝类卫生监控规范,制定本要求。

  一、沿海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及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建立质量安全预警预报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对外发布1次划型结果及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贝类生产者(包括养殖、采捕单位和个人)、暂养和净化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动态数据库,并督促其建立放养、采捕、销售记录台帐。

  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对本辖区的贝类生产区域开展划型工作。划定一个生产区域的类型至少应该有该区域连续三年以上同一季度或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的贝类卫生状况监测基础数据。

  四、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应在本年度4月至11月完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和抽样数量。

  五、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站位应安排在拟划型海区内,并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排污口数量及位置等因素科学确定站位位置和密度。各次监测站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六、每个划型区内不得少于6个监测站位,靠近排污口、各类生产区边界线区域的两个站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其他任意两个监测站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公里。

  七、依据贝肉内大肠肝菌监测数据,贝类生产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23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二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230MPN且低于46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上市,不可生食。
  三类生产区: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4600MPN且小于 460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或净化,达到二类生产区域贝类安全标准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八、长期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改善或大肠杆菌值高于46000MPN的区域,禁止从事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

  九、已连续监测三年以上或一年内已连续监测三次以上监测结果稳定的已划型区域,不再列入划型范围。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已划型区域要定期进行监测,遇有贝类产品卫生指标连续或大面积异常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并由其作出生产区域类型是否调整的综合评估。

  十、同一生产区域内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季节之间变动较大,但连续三年以上各季度内比较稳定的,该区域应根据季节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十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结果在贝类生产区、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和渔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十二、用于贝类暂养、净化的区域应用明显标志显示边界,暂养区与养殖生产区之间最小间距应在300米以上。暂养区应符合一类生产区标准,区内要有分隔设施,防止各批混和。贝类净化厂的卫生条件应符合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要求。

  十三、个别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重金属或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发布(或授权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发布)临时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暂时性关闭期间,该区域禁止采捕贝类。

  十四、根据临时公告发布情况,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暂时性封闭区域进行跟踪监测,48小时内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合格时,予以开放。

  十五、每季度和本年度划型工作结束后,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季度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划型工作年度总结内容包括:
  (一)划型区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监测点位置、品种、基本海况描述等。
  (二)划型区监测数据。包括样品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点坐标、大肠杆菌值、站位等内容。
  (三)生产区域划型图。应标明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的地理位置、划型时间、监测点坐标、不同类型生产区之间的边界及坐标。
  (四)对生产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贝类生产海区附近如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划型图上标注。
  (五)评估分析监测结果和划型结果。比较本年度和上年度同期的监测和划型结果,说明划型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分析各项指标的超标率变化情况,并查找原因。
  (六)分析造成第三类区及暂时性关闭区的原因,对第三类及暂时性关闭区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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