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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4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7]3号

2017年1月24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我委决定于2017年2-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方面。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
  1.《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措施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医疗服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和监督执法等情况。
  3.执法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协调与保障、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宣传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应急体系的建立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等情况。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5。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处(科)室或单位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3-6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7年7月14日前将本次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5)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市县(区、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王国富
  联系电话:025-83620514
  电子邮箱:jdc@js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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