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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1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7]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4-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60号

2007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闽政〔2006〕25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2007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屠工制度,加大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行为,提高牲畜定点屠宰率,有效遏制私宰肉、病死肉上市。加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等级评定工作,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牲畜准入溯源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上市质量安全。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继续抓好石狮、泰宁、古田县(市)禽类集中宰杀试点工作,要求今年每个设区市开展1~2个县(市)试点,三年内在全省县城以上城区推开。全面开展活禽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有效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健全销售商准入和禽类检疫管理制度。由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起草制定《福建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省级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调整完善和择优确定一批省级无公害规模生猪、蛋禽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畜禽基地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省农业厅做好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开展出口畜禽养殖备案基地、供港活猪注册饲养场标准化管理,保障出口畜、禽、蛋、奶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整顿和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行为。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药物残留、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的抽检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加快省地方标准《莱克多巴胺检测尿样检测方法》的审定工作,省质监局及时发布。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证生产的监管力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严格省际边境动物防疫检查,防止不安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流入。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管理办法》,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流向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八)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肉品储藏和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及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由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猪肉及其制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剂等有害污染物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做好1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4个全国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建设工作,在全省新建和续建38个水稻、茶叶、蔬菜、水果及食用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开展出口蔬菜、茶叶、水果生产基地备案工作,建立出口蔬菜、茶叶、水果源头管理合作机制,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体系,运用“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肥用药,加强菜农、果农和茶农无公害技术培训,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省供销社负责,加强“庄稼医院”农资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开展基层网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在全省600多个庄稼医院配备农业科普图,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投入品净化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农药、化肥特别是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由省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企业农药经营的监管,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核查,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完善仓储保管制度,调整农药品种结构,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和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蔬菜、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抽检,配合农业部完成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种植业产品抽检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省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监督抽查福鼎、福安、安溪、建瓯、武夷山等茶叶主产县(市)和福州市场茶叶,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做好浦城县作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完成蔬菜主产区生产者产地编码和生产档案记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查询平台,组织出口生产基地(企业)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并在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推广,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

  (六)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制定《关于加强城市蔬菜产销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4.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贝类净化上市量达4万吨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做好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主要养殖企业和主要养殖产品用药情况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的使用情况,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整顿违法用药的养殖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主要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工作,全年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不少于300批次、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不少于120批次。继续抓好莆田、宁德市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抽样检测和结果通报工作。

  (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做好全省11个国家级、10个省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3个示范区顺利验收。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快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争取全年完成10万亩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40个产品认证和10万吨产量认证的目标。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查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研究制定贝类养殖区划定工作,开展贝类产地划区分类试点工作。继续推进沿海城市贝类净化产品销售工作,扩大产品销售量。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省建设厅、省卫生厅承办,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5%以上;新建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行政村所在地供水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环保局负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全省23个设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调查及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定全省316个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二)由省环保局负责,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继续组织全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各类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进一步加大已批准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由省建设厅负责,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供水企业检测机构建设,完善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开展市、县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抽查并予通报,督促供水企业贯彻执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四)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组织开展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设区市二次供水水质,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工作。鼓励并推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二次供水新技术的运用,推行直供水,防止供水二次污染。

  (五)由省卫生厅负责,强化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环节质量抽检,促进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六)由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福建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建设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农村供水单位良好运转,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监测采样点,开展城乡饮用水源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收集汇总监测资料,掌握全省城乡饮用水供水卫生状况,及时分析、发布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

  (八)由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城市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提高紧急情况下城市安全供水能力。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监局负责,省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重点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方案》,争取省政府批准出台。

  (二)由省质监局负责,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酱类产品等7类食品及食品用塑料市场准入,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加强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8类食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卫生厅、省工商局配合,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县(市、区)特别是农村乡镇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力度,继续推行在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帮助一批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要求和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由省质监局负责,开展全省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实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六)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负责,省食品工业协会配合,在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活动,推动食品加工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七)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省工商局配合,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设区市酒类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基本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由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将《福建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项目,争取省人大批准。

  (九)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杜绝变质、有毒粮油及其制品进入流通市场。

  (十)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由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十一)由省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十二)由省粮食局负责,会同省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企业”活动,开展建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诚信企业试点活动。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市、县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达80%以上,市、县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小型餐饮业达50%以上,市、县城区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学校食堂达60%以上,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继续贯彻执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严格卫生许可发放和审核制度,督促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农村餐饮业监管,督促农村饮食店、学校食堂办理相关证照,改善卫生条件,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推进对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督促设区市卫生部门做好设区市B级餐饮单位的审核和A级餐饮单位的初审工作,稳步提高市、县城区餐饮业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

  (三)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校长食品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学校相关人员卫生培训,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卫生条件,督促其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防止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和就餐设施,采购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保障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四)由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有针对性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市、县城区餐饮业用油专项检查,现场定性检测食用油,杜绝有毒有害食用油流入餐饮市场;开展节假日餐饮市场、旅游风景区周边食品安全卫生检查,保障节日饮食消费安全。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一次餐饮业凉菜、餐具抽检,加强餐饮业凉菜制售监管,落实餐具消毒制度。

  (五)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加强铁路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强化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加大元旦、春节、春运及暑运期间的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力度,提高铁路站区、旅客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消费安全。

  七、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省环保局配合,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全年现场检查200个企业,检测100个土壤样品、150个农产品。推行农产品标识制度,以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为重点,引导和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二)由省工商局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抓好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和不合格食品行为。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商贸协会配合,继续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并做好“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的年度审查、日常监管和项目评选工作。

  (四)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配合,编制出台《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全省六大(农产品、动物疫情、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食品、食品污染物、进出品食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全省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全省9个设区市监测点的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健全和完善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批准下达,制定并下发应急工作操作手册,指导市、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做好应急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特别进农村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消除事件影响。

  (七)由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共同实施全省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全年计划新建消费品农家店2450个;省工商局负责推进“一会两站”建设,促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向农村、社区延伸,2007年底全省50%的乡镇(街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在基层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全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网建设,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2~3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八)由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负责,省食安办、省财政厅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分解落实年度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建设项目任务,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

  (九)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责任部门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由厦门市政府负责,抓好全国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十)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队伍,构建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十二)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三)由省食安办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及有关市、县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各级承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50号)要求,加强执法联动,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公安厅、省监察厅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加强协作,联合办案;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由省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工作,做好年度国家对我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并督促福州市政府做好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迎检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与评价。

  (十六)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省直新闻媒体做好全省食品安全报道工作,及时报道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格规范报道行为。

  (十七)由省监察厅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于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工作。

  (十八)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并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安全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出现重大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须报省食安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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