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70号
2016年11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省城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加强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管理体制和供应保障机制,挤压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推动“三医联动”改革。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优价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三、实施范围
省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政府办公立医院(省政府办医院、市政府办医院、县(市、区)政府办医院、部门办医院)、事业单位(学校)办公立医院以及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等。部队医院参照执行。
四、改革内容
(一)成立药品耗材管理专门机构
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成立药品耗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公立医院药品、器械、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管理、货款结算和使用情况实时监控和监督管理。
(二)组建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
与三明市、宁波市等城市组成采购联合体,充分利用三明市、宁波市等城市在挤压药品耗材水分方面的成熟经验,实行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依法限价采购,大幅度挤压药品耗材水分,同时将药品耗材挤压出的水分的20%让利于患者、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药品价格动态调节机制,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低于统一采购价格10%的药品,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采购联合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跟踪市场,协调采购价格,随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三)统一药品耗材平台运作
各公立医院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遴选本医院药品耗材采购目录,根据近年药品使用量确定年度采购计划量。市药品耗材管理专门机构汇总各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目录并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采购联合体进行统一招标。中标品种、价格经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在山西省药品招标采购平台上,各公立医院根据需求统一在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
(四)实行药品耗材集中配送制度
药品、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配送制度。以市为单位,公开遴选5-10家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为全市公立医院集中配送药品耗材,彻底扭转配送企业鱼目混杂、多小散乱局面,为挤压药品耗材水分提供保障。
(五)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全市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药品在流通到消费者手中之前,药企发货时给医药流通(商业)公司开一次发票,医药流通公司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再开一次发票,只能开两次发票。
(六)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
市域范围内所有政府办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强化管理消化、财政补助等措施进行补偿。
(七)实行周转金制度
在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处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医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拨付给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月平均数为基数,预付给医院不低于一个月额度的资金作为周转金。周转金具体预付额度、预付对象、预付程序、监督管理办法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同时,以市为单位公开选择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开户银行,银行按照互惠互利原则为医院提供药品耗材结算周转金,缓解医院资金周转压力,缩短医院药款结算时间,有效解决医院长期拖欠药品耗材款问题,降低药品耗材生产流通成本。
(八)严格购销合同管理
各公立医院与全市遴选出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建立供应、配送关系。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结算方式与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回款、配送责任与义务相关条款。依据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规定,及时供应、按时回款。
(九)加强药品耗材货款结算管理
各公立医院要加强药品耗材收支管理,实行药品耗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支付货款。结算期限为药品耗材验收入库后的30天。
(十)加强药品耗材供应配送监管
卫生计生委和药品器械医用耗材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配送督导制度,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收集反馈供应信息,加强组织协调,保障临床需求。定期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质量、效率、能力以及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并建立评定不合格退出制度。
(十一)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各公立医院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其中一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50%;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不低于其药品使用量和销售额的40%;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3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25%。其他专科医院使用比例根据临床需求确定。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执行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负责药品耗材配送价格和销售价格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耗材质量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耗材资金使用、财务账目、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工商部门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对配送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人社部门负责及时解决公立医院历史医保欠款,为公立医院及时拨付住院周转金并加强医保资金监管。
(二)健全规章制度,推行阳光运行。加强风险防范,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短缺药品报告等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完善集中采购工作制度,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监督,确保采购各个环节阳光运作。严厉打击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耗材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