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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26

发文字号

苏社基[2004]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26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社基[2004]35号

2004年10月26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市社保中心与各定点单位医疗费用的按时结算,根据医疗费用实际结算执行情况,现对定点单位的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和定点服务协议,定点单位应在每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医疗费用月度报表。中心在每月5日晚批处理生成月结算表后,对月结算费用审核正确的单位按规定结付费用。

  二、为保证费用结付的及时、准确,定点单位当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当月结算当月核清(学校寒暑假期间也应及时完成当月数据、报表的传送和核准)。定点单位所报送的数据如与中心数据不符的,应在报送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准确。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可。

  三、定点单位因硬盘损坏等客观原因造成数据丢失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修复相关设备,并与中心医疗科、信息科联系,核对漏传数据,确保当月费用的按时结算。

  四、定点医院在核对医疗费用的同时,应加强对出院人次的核准。如出院人次计算口径与中心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医院软件开发商统一计算口径。

  五、自2004年4月1日实施医疗保险三层结构及软件升级至今,仍有部分定点单位尚未更新报表系统,致使每月报送的结算表明细数据与合计数不符。请上述单位及时与医院软件开发商联系,并于10月底前完成报表系统的更新。

  六、市社保中心对有疑问或异常的月度结算费用可暂缓结付,经调查核实后再予结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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