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督[2016]27号
2016年5月1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
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要求,我委定于2016年4月至6月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包括:各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
包括: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中各地出台的制度和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制订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非法谋利等侵犯群众权益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
包括:信访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问题的处理情况;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情况。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任务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市级督查工作。由综合监督处牵头,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和公众权益保障处等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和数据统计工作,并对各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本次督查内容要求,各区综合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和监督机构,对本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和数据统计工作。各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室负责对本委、本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落实生育登记、再生育确认政策以及依法调查处理违反规定生育行为情况进行自查;各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部门负责对本委、本辖区各乡镇(街道)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以及依法调控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公众权益保障部门(信访科室)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对本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全部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协调、参与重大典型案件查办工作。完成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实施步骤
1.部署和自查阶段(5月初)。各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相关部署、制订辖区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市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各区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2.专项督查阶段(5月中)。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本次督查内容,对本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即时依法查处。5月30日前,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统计表》(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3.市级督查阶段(5月下旬至6月)。我委将结合各区自查工作情况及收集到的相关案件线索,组织督查组按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督导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执法文书规范性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总结上报阶段(6月)。各区卫生计生委于6月1日前将本次专项督查情况总结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总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市卫生监督所于6月8日前,将全市总结、数据汇总等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各区组织制定辖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区要以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为契机,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基层发现问题,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3.认真完成自查报告。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全面自查,认真总结,报告内容客观真实,统计数据准确。
4、在专项督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及时我委综合监督处或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联系。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及电话:高燕,83970625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及电话:刘素芳,83366852
电子邮箱:
jdyk30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