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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5]0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38号

2015年12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及使用领域的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及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及指导培训,结合信息平台、分级分类管理等多种方式,着力解决辖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及使用领域出现的主要问题,继续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力度,保持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合格消毒产品监管的高压态势。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非本辖区生产企业的不合格消毒产品,应当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或移送相应案件。

  二、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律认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要做好单位自查工作,切实加强自律意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氛围,杜绝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夸大宣传,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责任认识,接受社会监督,为市民提供卫生、安全、可靠的消毒产品。

  三、严厉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6年度监督检查中要严厉打击抗(抑)菌制剂违法夸大宣传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辖区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生产企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是否标注了禁止标注的内容,是否违法宣传疗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辖区抗(抑)菌制剂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抗(抑)菌制剂的进货验收和使用,不得将抗(抑)菌制剂作为药品治疗患者疾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打着消毒产品的幌子,行冒充药品、在临床用于治疗疾病之实的,要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抗(抑)菌制剂的监管是本市2016年度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认真摸底调查、进行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净化本市抗(抑)菌制剂产品市场环境。相关工作总结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我委。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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