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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冀卫医函〔2020〕48号
指导原则
河北省
现行有效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23号)和《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卫规〔2018〕6号)要求,我委组织研发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形成了集互联网诊疗服务诊前、诊中、诊后一体化,全流程、可追溯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定于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置申请
(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三)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不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申请。
(四)依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设置申请;依托市、县(市、区)审批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接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或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说明》和《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要求,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申请对接。对接完成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审核,出具《接口联调对接验收报告》。《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请从省卫生健康委网站(www.hebwst.gov.cn)下载专区下载。
三、执业登记申请
各设置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的或仅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在完成与“河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登记机关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对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新申请执业登记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登记注册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审核合格的,在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增加第二名称;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审核合格的,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并注明“互联网诊疗”开展的诊疗科目。
四、完善审批数据信息
登记机关审批信息与“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登记机关审批信息未能与监管平台对接的,互联网医院设置人应当在执业登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互联网医院审批的相关信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要求填报和完善至监管平台,包括审批部门批准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医师、护士、药师等相关信息。各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及时在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上更新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和人员信息,确保互联网医院进入监管系统机构、人员信息与登记机关审批信息一致。
五、监管系统使用
(一)监管权责。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原则,互联网医疗服务由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所属地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日常监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通过监管系统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
(二)账号分配。省卫生健康委将为各市、县(区、市)卫生健康委(局)医政、中医统一分配监管账号,请各市、县(区、市)明确卫生健康委(局)医政、中医各1人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收集辖区县(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科)名单,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监督管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使用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点击“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进入互联网医疗服务系统监管页面,依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吕建波
联系电话:0311-66165716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吕钊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联系人:白文丽
联系电话:0311-66635257
省卫生健康委卫生信息中心联系人:程颖
联系电话:0311-85989671
附件1.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说明
2.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市、县(市、区)联系人名单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列表:
1: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说明.doc
2: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市、县(市、区)联系人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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