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94号
2007年11月2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暂按此通知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略)
附件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略)
附件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一、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说明
1.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2.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3.《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
4.西药部分第E1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5.此次儿童用药增补品种,除标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外,其余的药品均限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二、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西药第283号“重组人生长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