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市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8]63号
2018年7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及社会各方面资源优势,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健康青岛建设为引领,以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医养健康产业新旧动能转换为动力,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开展多种形式医养结合服务,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加快建立覆盖全体老年人群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医养结合,统筹发展。统筹城市和农村资源,发挥城乡社区基础性作用和综合医院的医疗优势,统筹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现合作共赢。完善评价体系,将创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满意度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医养健康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和品牌化、连锁化的方向发展。
保障基本,分类实施。立足区域医养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医养需求实际,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医养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需求,分类别、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医养健康服务。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坚持顶层设计与规范市场行为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加快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工作,切实发挥规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医养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变化,研究体现行业特点、增强市场适用性的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广泛动员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投资,支持连锁化发展,培育龙头企业,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打破制约医养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以深化改革推动医养健康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健康服务领域开放,加快发展医养健康服务贸易,在开放竞争中拓展空间、提升水平,增强我市健康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到2018年年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专业化人才培养制度,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逐步满足广大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医养服务需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力争覆盖70%以上的常住老年人群,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的比例达到50%,建成5个以上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馆建设率达到8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医疗护理服务。培育10个省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3个省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3个省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每个区(市)设立1个可以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力争覆盖全体常住老年人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成10个以上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馆建设率达到100%。50个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建成3个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1个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2个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打造一批健康养老知名品牌和健康养老产业集群。
到2022年年底,服务模式智慧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品牌高端化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全面形成,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全面覆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人员、医疗护理人员、从事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80个左右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产品全面推广,智慧医养、智能照护服务全面普及,医养健康产业繁荣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医养结合青岛模式,开展六种类型医养结合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医中有养服务。支持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床位,重点收治危急重症患者,提供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诊疗服务,接受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诊的老年人;引导一批二级医院转型发展,开设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床位,重点接收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亚急性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和危重症稳定期、康复期患者;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主要为高龄、重症、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鼓励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康复、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对于药占比等相关指标的考核给予特殊政策,并享受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大力发展养中有医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也可内设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或护理站,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确定医疗联络员,负责为入住老年人联系医疗相关事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大型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建立联合体,大力发展医联结合服务。大型医疗机构负责为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患病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对患急症的老年人进行紧急抢救等工作;定期派专家到医养结合机构坐诊、查房,培训医生护士,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至养老机构,提高医疗资源的整体效率,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连续、方便、有效的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接收大型医疗机构抢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老年人,实现大型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双向转诊。(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养医签约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台政策规划,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鼓励未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各类养老机构内设置服务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每所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至少与2-3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每所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至少与1-2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定期到养老机构巡诊,为养老机构患病老年人开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探索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或共同体,促进医养服务的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联合体或共同体内医疗机构要对转诊老年患者提供优先诊疗服务,对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转诊至有医疗条件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继续治疗,并做好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卫生院兴办养老院(敬老院),大力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卫生院和养老院(敬老院)合二为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养康护系列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为失能、半失能和重症病患者分类提供服务;为高龄、独居、残疾、留守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等居家医养服务;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巡护”服务;为半失能和患重症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为集中供养老年人提供“院护”服务,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开展健康分级管理;有条件的设立安宁疗护病房,为终末期患者提供精细化的医疗、养老、心理和精神慰藉服务。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患者病痛,维护生命尊严。(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开展多元化社区医养服务,大力发展居家诊疗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社区医疗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向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医疗保健、居家服务。支持大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将服务延伸到社区、家庭,形成一批小规模、多功能、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给予社区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居家医养服务,实行家庭医生签约、医保门诊统筹和居家照护相结合。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优先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优先为有需求的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区(市)根据实际拓展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和远程健康监测等。向高龄、重症、失能、部分失能、失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五保障、四优先、四重点”服务,在此基础上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护”服务,为重症、部分失能以及患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设立家庭病床,开展慢病防治、康复等居家医养服务;对有更高医养服务要求的老年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鼓励医护人员多点执业,引导诊所、门诊部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开展居家医养签约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和失智、抑郁症等筛查和治疗。(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卫生、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互补共享,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配备护理人员、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鼓励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嵌入式”发展或签订合作协议。(各区、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发挥特色优势为核心,实现中医药服务医养结合。
1.推进中医药与养老结合。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全面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支持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养生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探索融中药、针推、理疗于一体、全链条的中医养老发展模式。到2020年,70%以上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建立10个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基地,创建1个省级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中医药养老服务能力。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在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或治未病科室。以老年人为重点,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产品,提供规范的中医健康干预服务。开展“养生保健进万家”行动,举办“三伏养生节”和“膏方节”活动,加强国医馆(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升基层中医药养老服务能力。到2020年,实现老年人中医药服务“全覆盖”,100%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促进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传播,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普及中医药健康养生智慧、健康理念和知识方法,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中医药体验式服务主题项目建设,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传统运动项目,把中医药文化融入养老全过程,培养老年人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到2022年,老年人中医药文化素养提升10%。(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跨界融合为纽带,实现相关产业医养结合。
1.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旅游”。发挥青岛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养结合健康旅游项目。开发适合老年人的融“医、食、养、游”为一体的旅游产品。建设一批自然生态环境适宜、医疗服务条件良好的“医养结合村”,探索城市老年人乡村养老新模式。打造10处乡村旅游群、10个特色小镇,培育国内知名的医养旅游品牌。(市旅游发展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发展“医养结合+体育”。制定完善老年人健身指导规范,建设一批老年健身场所设施,推广科学适宜的健身娱乐项目。鼓励研发老年体育运动用品、运动健康监测产品、运动损伤治疗产品和智能健身器材,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的科学性。在利用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中,每年配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健身器材。2018年,镇(街道)健身中心建设覆盖率达到80%以上,村(居)全民健身工程覆盖率达到97%以上。在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中设置5项以上的老年人健身比赛项目。定期举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培训讲座和健身指导咨询等,普及体育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文化”。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暖心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重大节日活动中优先为老年人安排演出慰问活动。定期举办老年才艺、书画大赛、老年艺术节等群众性文艺活动,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发展,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发展“医养结合+食品”。研究制定健康养生食品标准,扶持健康食品产业发展,开发面向老年人的保健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及方便食品。针对糖尿病、高血压、慢阻肺等疾病的老年患者,开发一批面点、饮料、配餐等适老性、养生食品。鼓励研发药食同源产品,推进药食同源产业转型升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发展“医养结合+产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一批医养健康特色企业和产业基地,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加快推进崂山湾国际生态健康城、青岛西海岸新区佳诺华国际医养健康小镇、藏马山中民嘉业医疗康养小镇、珠山万年养老项目、胶州少海金东方颐乐小镇等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实现智慧化医养结合。
1.建立老年人健康养老信息平台。以打造“全息数字人”为目标,依托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立老年人健康养老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深度挖掘与分析应用,为制定规范标准、促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提供信息化支撑。(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政信息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一站式居家社区医养服务平台。整合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资源,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打造集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居家社区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亲情关爱、互助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政信息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智慧化。针对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探索建立集居家医养、医疗救护、健康咨询、远程健康管理、亲情关爱、机构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智慧健康养老模式。推广智能化医养监测设备,健全完善健康信息平台功能,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科问诊、预约挂号、慢性病管理、中医理疗等一系列健康管理服务。研发具有主动关爱服务、失能老年人防走失服务、高龄老年人医疗护理等功能的智能化平台。以社保卡为载体,推进养老金、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政信息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产品智能化。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发展适用于医养结合服务的低功耗、微型化智能传感技术、高精度定位技术、高性能微处理器。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环境,鼓励研发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和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和康复辅助器具、家庭服务机器人等。鼓励研发预防老年失智机器人、老年人助行器具、起居辅助产品、康复辅具、洗浴器械、理疗和保健器材、健身器械等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医养结合服务更加便捷、精准、高效。布设便携监护信息终端,随时监控居家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针对突发状况实施紧急救援和转诊服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接入,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院前急救等医疗服务向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实时监测、远程监管、随时急救”的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规范化、标准化为重点,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1.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健全医养结合机构认定标准,明确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为医养结合机构。完善不同类型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置审批、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优化医养结合服务流程。(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指南,规范居家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药品配送、延伸处方等服务内容。制定健康管理、居家医疗、远程监测等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提高家庭诊疗服务项目标准。研究出台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居家监护制度,建立居家医养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医养服务监测评估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年人健康专项基线调查,摸清不同地区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疾病谱及健康危险因素水平。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监测评价机制,对重点工作进展和服务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医养服务质量。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规范行业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医养服务业和医养结合工作统计制度,建立医养结合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医养服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医养结合工作评估体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保险保障。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有机衔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含社会力量举办的)纳入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不断扩大失智老年人的护理保障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老年人口实行倾斜性政策。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探索商业保险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医养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的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等产品和服务,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提供多样化医养保障选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养服务产业,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制定完善老年人综合医养保障计划。(青岛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财政税收保障。
1.保障医养结合经费。利用市级安排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含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医养服务业发展,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倾斜。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支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为医养结合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平台。(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设老年病房、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经民政部门许可或确认后,享受与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助、保险补助,并参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每月向老年人收取相关费用,符合规定的单位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属于自筹资金设立的,财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一批医养结合机构,与公立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同等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严格按照规定减收、免收或缓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保障激励机制。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30元,所需资金主要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分担。市财政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人均10元的标准将部分新增资金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签约服务费使用情况与区(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结果挂钩,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统一核算,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的技术劳务费用纳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鼓励区(市)加大财政投入,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贴或减免签约服务付费等形式,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土地规划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十三五”期间,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信贷抵押、小额贷款、挂牌上市等手段,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债券。使用社区相关房屋和设施设备开办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给予无偿或低偿使用。(市金融工作办、青岛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行政许可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审批环节,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各相关部门对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推行并联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工作效率。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严格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审批。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直接进行审批,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公立医疗机构利用1998年9月以前建设的闲置资源办理养老许可,如果未进行装修改造,与养老机构同样享受民政部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规定的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政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要另行设立新的法人;申请增加相关床位的,不受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其他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养老机构内部设置20张床位以下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编办、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人才队伍保障。
1.加强医养队伍建设。将医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卫生与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允许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编制内招录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专业本专科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本专科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探索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培训模式。探索建立医疗护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资质、职责、服务规范及管理规则,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建立政府购买医养服务职业培训机制,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示范基地,分级分类对老年医学、中医、护理、康复专业人员,健康管理师、医疗护理人员等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人员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医养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和医养服务储蓄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老年学科建设支持力度。依托青岛市老年病研究所现有人员技术力量积极开展老年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研究,推广适宜有效的高水平医疗技术,培训高层次老年医学人才,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医养服务人才保障体制机制。实行医生和护士多点执业,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有偿医疗、保健、康复及护理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协作机制。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调度工作进展。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动,定期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完善医养结合工作的扶持政策,合力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市和区(市)要将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市)要尽快编制出台医养结合示范创建规划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医养结合示范带动工程。大力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创建活动。2018年,我市争创山东省医养结合示范市,同时,先行选择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等7个区(市)、50个左右的镇(街道)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到2020年,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力争覆盖8个左右的区(市)、70个左右的镇(街道),建设100个市级医养结合示范社区,20个示范机构、5个示范基地、5个示范园区、10个示范企业,培育10个左右的医养结合示范团队。积极争创国家、省级医养结合示范社区、机构、基地、园区、企业等,各区(市)每年至少打造1至2处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抓好项目库建设。建立市、区(市)医养结合项目库,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储备、动态管理、跟踪服务,推进落实多渠道投融资支持政策。重点扶持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有发展潜力、能带动全局的医养结合项目。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医养结合工作评估体系,对创建工作实施动态评估,完善奖惩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将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医养结合工作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和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质量、运营及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和医疗护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养老机构和组织服务质量、运营及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统一的医养结合服务评估标准体系和组织体系平台,评估和考核结果与机构等级(星级)评定、政府补贴和奖惩措施相结合。加强对医养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套取医养扶持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和各级扶持政策,弘扬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引导转变传统养老观念,鼓励失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进入医养结合机构享受专业化服务。按照有关规定表扬奖励医养结合服务品牌,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