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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梧医改发[2017]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梧州市
现行有效
/
梧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商务局、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信委、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梧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改办报告。市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梧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医改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药价,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和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内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在全国范围内仅限1家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仅限1家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增加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时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中标药品应注明中标流水号,不能列全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包括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增值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一致后登记购进药品的验收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对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或者货、票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的增值税发票及台账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3.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并查验增值税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两份增值税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规定。
1.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严禁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
2.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可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从2018年1月1日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采购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范围的入围药品,必须要求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新版采购合同样稿可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下载。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违反“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生产的药品,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等级评审和床位、设备审批、扣减单位当年绩效等处理。发生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医改办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税务部门负责加强税务票据管理,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及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医改办。
(五)商务部门负责做好药品流通销售统计上报工作,为商务部制定药品流通规划建设提供数据支撑。配合做好“两票制”推行工作。
(六)工商部门依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和物流配送等经营者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对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与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合规的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要求。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监督力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或报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两票制”推进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三)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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