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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0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保化函[20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保化函[2015]3号

2015年5月20日

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并督促他们按国家总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

  二、各市(地)要克服困难,认真摸底、排查,要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保健食品数据查询等措施,对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逐一核对,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现象。

  三、请通知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务必在2015年6月25日前按国家总局的要求,将打印的调查表、汇总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人:殷秀红、赵世龙
  电 话:0451-88313086、8831311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产品批准、生产、经营等情况;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资质、能力、人员、原料和产品检验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进行。总局食监三司负责调查工作的整体组织部署和督促落实。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建立维护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的数据填报工作,并负责对填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网上填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s://123.127.80.3/dcb/login.jsp)的要求,逐项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同时将A4规格纸打印的调查表、汇总整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报送的纸质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印章,调查对象为个人的,应逐页签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填报信息、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指导填报人完成调查填报工作,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总局。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审核,确保此次调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按照产品品种、生产企业类别,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监管档案。

  联系人:靳发彬,贺强(网上填报信息系统)
  电 话:010-88330535,63703552
  传 真:010-88374394,6370355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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