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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闽政[201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2011年4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促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

  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制定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实现每个街道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有一所乡镇卫生院;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期完成七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到95%以上。突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参保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做好老、低、残、幼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参保。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全省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级财政按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适当扩大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补偿水平,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多措并举,统筹兼顾,加快建立“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取消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把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并逐步扩大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建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因难家庭进行医疗救助。救助病种按量入为出原则,逐步扩大覆盖面。今年主要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进行救助。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慈善总会、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税前列支的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20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巩固和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推广使用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流程,规范报销票据等相关标准,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的有效形式。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全面实现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乡、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基本医疗保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巩固职工医保设区市统筹,落实城镇居民医保设区市统筹,对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开展调研。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上整合,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政策。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进一步总结完善晋江新农合托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制订和完善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优惠政策,在医保支付比例和范围上给予倾斜,促进基层首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新农合在不低于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试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定期考核、违规扣减”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继续巩固和推动第一批和第二批70%的县(市、区)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上半年实现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健全新型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全面实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推进基层一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进程和基本药品配送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省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品采购交易资源共享、动态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建立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及时足量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制定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品种、剂型、质量要求及预计采购数量。只有技术质量指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商务评审由价低者中标。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逐步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按照《指导意见》对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采购、配送和回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各地应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进一步推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强化监管考核,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挂钩,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全面配备和使用。妥善调整基本药物使用相关政策,增加若干常见门诊慢性病种的药物品种,更好地适应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用药需求。推动条件成熟的甲类卫生院向二级公立医院转型。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发展大型集团化医药物流企业,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继续抓好“老少边岛渔”地区的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建设。加大“两网”示范县建设力度,组织开展示范乡镇建设工作,建立一批“两网建设”示范乡镇,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药品供应点。以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间配送合同的签订与配送情况的检查为重点,全面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及时配送到位。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全面加强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房改造,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能力。从4月1日起,参加基本药物招标的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做好第八批药品(非基药部分)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需求的原则,做好我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规范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统筹算帐、综合补助”的原则,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入、核定支出”工作进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完善编制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在全面完成编制核定基础上,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服务人口及医疗需求,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制度。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的督查,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建设。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县级医院,在已建52所县级医院的基础上,再支持11所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对全省人口数超过30万尚无二级甲等医院的5个县(市)进行重点帮扶。2011年底前,实现全省人口数超过30万的县(市)均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目标,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全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急诊科、普通外科、手术室、康复室等重点科室的主要设备装备,提高急救能力,使乡镇中心卫生院成为区域医疗中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8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及仪器设备配置项目,实现每个街道都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与管理。全省实施4900所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考核。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水平。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加强全科医师培训。招聘500名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安排3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通过全科医师骨干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及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等方式,到2012年实现为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实施“四个一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一是实施一批特岗计划,招聘1000名执业医师,实行特殊政策,充实基层乡镇卫生院。二是委托培养一批,除厦门市外,为各设区市定向培养本科生30~50名。三是“专升本”一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专升本”毕业生由200名增加至500名。四是延聘返聘一批,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延聘、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委托省内医学高等院校面向在岗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展“中专升大专”成人学历教育,每年500名。加强对乡村医生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等的技术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和“学费代偿制”、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等制度,落实各项补助经费。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推进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服务、适宜技术。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52万人、46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
  (1)继续开展城乡低保妇女常见妇科疾病免费检查工作,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6、82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继续实施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项目,叶酸服用依从率达50%。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农合基金统筹管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9%以上。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继续实施农村孕妇实施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计划完成6万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措施,启动18个县(市、区)“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为13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继续做好农村卫生改厕工作,完成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委农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施条件。完善疾控体系建设,为疾控机构补充配置基本仪器设备,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妇幼保健专业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强化基层卫生监督服务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落实传染病医院、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综合改革经验
  (1)加快推进厦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扩大公立医院用人和分配自主权。在厦门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监管和评价制度。
  (牵头单位:厦门市政府、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方案,除厦门市外,其他设区市各选择1所基础较好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进行以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总额预付、实施临床路径、建立县乡医疗联合体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试点的设区市、县级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务员局)
  14、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按照“扩充增量、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实施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重点加强薄弱区域和儿科、重症医学、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等薄弱领域的服务能力建设,力争2011年全省新增床位7000张以上。建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癌症、冠心病、高血压、牙病、精神卫生等7个慢病防治中心。整合省会中心城市医疗资源,重点增加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床位,兼顾专科医院发展。合理控制中心区域医疗机构建设规模,新增医疗资源重点向城市新拓展区域倾斜。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发展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举办民营医院。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福州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建立双向转诊,完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由县级医院分工挂钩乡镇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进行指导和支持。在城市三级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等政策,开展以门诊预约诊疗、双向转诊和人员培训为重点的分工协作,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格局,今年内各设区市城区、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干负责、分工协作、双向转诊制度。推进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三级康复体系建设,完善福建省人民医院与福州市有关社区三级康复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各设区市今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治疗和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广慢性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管理模式。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全省三级医院组建医疗小分队,定期到边远县、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残联)
  (3)加强省卫生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全省卫生重点项目库,推行“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制,即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卫生重点项目。推进省立医院心血管病综合大楼、省肿瘤医院肿瘤诊疗中心大楼、省人民医院病房门诊综合楼、省妇幼保健院医疗保健综合楼、省老年医院改扩建项目、省立医院金山院区一期、省第二人民医院屏山分院一期二阶段项目等卫生重点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推行惠民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就医
  (1)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推行医院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公立医院监管,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建立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抗菌药物应用专项治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和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全省三级医院和3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每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分别不少于20个和10个。在7所中医医院开展13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推行按病种付费,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单病种付费试点医院。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探索实行总额预付办法。探索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把患者住院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支持患者做到门诊先检查后住院治疗,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降低医疗费用,同时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推行医院精细化管理,节约医疗资源,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医院效益和效率。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推行惠民便民措施。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实行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多种方式预约诊疗,社区转诊预约的优先诊治。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三级医院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全省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省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所有省、市属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价格,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规定水平。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研究制定我省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调整方案。加强招标药品报价的限价测算工作,及时公布在我省销售的各品规剂型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所有医疗机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认真解决患者投诉,提高群众满意度。2011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应达到“平安医院”的要求,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县(市、区)均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治理“医闹”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发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支持10所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备配置,扶持建设10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和15个农村特色专科专病项目。继续开展47个省级中医专科专病重点病种诊疗方案的优化工作和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继续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开展“十病十方”的研发和推广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800名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为县级医院培养100名骨干医师和专业技术人才。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加快临床重点学科建设,2011年建设儿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3个临床急需发展学科,并与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衔接。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大医学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医学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医学教育学位体系和教育规模,支持学校博士点、硕士点及一批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着力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和高水平学科带头人。依托我省“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和“高职服务海西工程”的实施,促进临床教师临床教学水平的提高。扩大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每年递增10%。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医务人员合理的收入待遇。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7、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鼓励台、港、澳资本投资我省的医疗服务业。研究制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公务员局、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快完善卫生信息化建设
  18、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大力推进全省社保卡就诊一卡通,3月底前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一卡通全覆盖,实现社保卡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一卡通用、一卡通行。结合“金保工程”,加快各级医保中心数据库建设和各级经办操作平台的设置配备,努力构建以省医保管理中心资源数据库,连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金融机构、民政等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新农合社保卡应用。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数字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9、建设全省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年底前完成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5个设区市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跨平台交换与共享,力争做到省、市、县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网上互认。实施卫生信息系统“网底”建设,完成与设区市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对接。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数字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提升全省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
  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实现各项卫生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信息系统,进一步拓展各项业务功能,重点推进医学影像和临床检验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三级医院探索电子病历与临床路径应用。完善和健全已有的远程会诊系统,为100所县级以上综合医院配置远程病理终端设备,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城市三级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会诊。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数字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医改任务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确保今年各项任务的完成。省效能办要将医改实施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二)落实目标责任
  省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也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市、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对改革进展和成效具体负责。
  (三)加强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将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落实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强化评估考核
  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建立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近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五)加强宣传培训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凝聚各方共识,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及成效,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和回应,增强群众信心。强化医改培训,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和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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