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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8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食[201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8

颁发部门

省商务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第一批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

赣食药监食[2011]44号

2011年8月8日

各设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遴选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20号),经创建单位自主申报,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遴选、推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根据《关于印发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12号)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标准,遴选确定了横峰县等10个县(市、区)、南昌市福州路餐饮服务一条街等10条街、江西饭店等48个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为我省第一批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主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基础设施,提升管理水平。要围绕创建目标,对照建设标准,制定切实可行创建方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多方支持,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引领、提升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协助解决创建工作遇到的难题,确保示范创建质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适时出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验收标准,对创建主体进行考评验收。

  附件:(略)

  1、第一批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

  2、第一批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名单

  3、第一批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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