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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28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

各相关单位、个人:

  受省人事厅委托,现将2004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办证工作通知如下:

  200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应按属地原则,于2005年4月10日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办理《资格证》的有关材料,包括:1、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二)两份;2、个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1张;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请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及时与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按时报送办理《资格证》的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资格证》打证完成后,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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