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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钬激光治疗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3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13]0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将钬激光治疗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3]028号

2013年4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口腔医学会:

  钬激光治疗技术自2006年起,经本委批准同意后,已先后在本市多家医疗机构广泛开展临床应用。近日,本委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该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了论证,结论为:钬激光治疗技术成熟、疗效确切、安全性较高,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能够在临床应用中确保其安全、有效。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决定将钬激光治疗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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