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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7

发文字号

津容环[2005]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容环[2005]134号

2005年5月17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市市容委对2004年8月制定的《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津容环[2004]214号)进行了修定,现予印发,望依照执行。

  天津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范围,是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门前区域,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侧石,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是指经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次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门前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划分,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社区甬路两侧门前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划分,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五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划分应当填写《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保洁责任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人。

  第六条 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无里空外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吊乱挂、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每日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污水,禁止将单位内及商家门脸的垃圾向道路上乱扫乱倒;
  (三)设置和隐蔽摆放专用的废弃物袋装容器,并将自产的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按环卫部门指定时间、地点码放整齐;
  (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五)完成冬季清雪铲冰任务。

  第七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二)接受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人应按规定履行保洁责任,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清洁。无能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服务企业代为清扫保洁,代为清扫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对需要调整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四至范围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并及时变更《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保洁责任告知书》。

  第九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保洁责任告知书》应送达责任人签收。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转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条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检查制度、台帐制度和考评制度,将责任区落实情况纳入市容环境管理考评体系,并组织定期或随机检查。对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或改正未达到标准的,要立即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告知书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本级管理部门确定,你(单位)应承担维护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如下:

  一、责任区范围
  日常清扫保洁范围:
  冬季清雪范围:

  二、环境卫生保洁标准
  (一)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无里空外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吊乱挂、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每日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污水,禁止将单位内及商家门脸的垃圾向道路上乱扫乱倒;
  (三)设置和隐蔽摆放专用的废弃物袋装容器,并将自产的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按环卫部门指定时间、地点码放整齐;
  (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五)完成冬季清雪铲冰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责任人对在本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即刻查处。
  (二)责任人应接受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自行保持责任区清洁,无能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服务企业代为清扫保洁,代为清扫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法律责任
  按《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不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管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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